113年度司促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黃嘉樂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聲請之
本票1紙(票據號碼:CH0000000),票載
發票日之年份經改寫,
惟改寫處未經發票人簽名或蓋章,依
上開之說明,不生改寫效力,發票人應依改寫前文義負票據責任。然
系爭本票改寫前發票日「年」部分之記載無法辨識,依據票載內容,顯然欠缺完整之發票日期所須具備之年度、月份、日期三者,故系爭本票
堪認為無效票。故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台幣105,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