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1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盧炳憲
王淑茹即王林美好之繼承人
王淑鈴即王林美好之繼承人
一、
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林美好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2,070元,及自民國98年2月1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林美好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原告或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原告之訴,
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設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王萬進、王慶豊、王淑華、王淑茹、王淑鈴發支付命令,
惟查債務人王萬進於民國99年2月21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憑。是
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請求債務人王萬進給付之部分,於法
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