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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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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1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94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黃祐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023元,及其中新臺幣5,024元部分,自民國106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899元,及自民國104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電信費款項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其中新臺幣(下同)16,345元為門號0000000000之電信費及專案補貼款,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上開門號之申請人並本件債務人。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裁定命債權人提出債務人申辦門號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及專案合約內容,債權人已於113年5月21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