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32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大建
債 務 人 信安藥局
兼法定代理
人 蔡妙姈
債 務 人 盧盈傑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495,339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73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981,708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7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822,96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8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91,438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8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