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524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林達文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違約金不得請求利息,故請提出
本件違約金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查聲請人請求自民國112年7月11日起至113年4月2日止(共267日)之違約金,扣除工程代償借款契約書第2點之60日還款
期間後,共計207日,故本件得請求之違約金應為新臺幣724,500元。如無法提出一、之釋明,是否更
正本件請求之聲明為「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24,500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