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洪雅玲、債務人張揚傑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主張相對人
連帶給付,如是,請更正請求標的及數量為「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45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2日起至112年12月1日止,
按週年利率1.79%計算之利息,另自112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5024%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