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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4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琉球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洪文良 


債  務  人  洪雅玲 




            張揚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4,5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2日起至112年12月1日止,週年利率1.79%計算之利息,另自112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5024%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