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6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博聖
債 務 人 台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瀞葳
債 務 人 黃瀚鋐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2,368,326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