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874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高盛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提出高盛食品有限公司於
主管機關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
法定代理人張元成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釋明
本件得請求
債務人「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依據。(查狀附支票1紙票面金額新臺幣46,150元,
退票日為民國112年4月10日,此筆債權得依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利息,其餘債權96,640元僅提出出貨單,故僅得依
民法第203條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
三、請提出催告債務人清償貨款
存證信函之送達回執正、反面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