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925號
代 理 人 蕭士杰
劉招瑛
侯文雄
侯雅玲
黃芳雅即黃亦山之繼承人
黃鈞廉即黃亦山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許鴻章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05,879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49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許鴻章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黃鈴雅即黃亦山之繼承人、黃意雯即黃亦山之繼承人、黃芳雅即黃亦山之繼承人、黃鈞廉即黃亦山之繼承人連帶於繼承被繼承人黃亦山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劉招瑛、侯文雄、侯雅玲負清償之責。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