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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0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037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賴彥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債務人蕭明霆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069號案件之上訴人為春水企業有限公司,蕭明霆,故請陳明是否更正本件相對人為春水企業有限公司,或釋明委任契約存在於聲請人與蕭明霆間。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