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12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莊文雄、胡翠華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案請求標的及本金均為新臺幣2,489,536元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二、
經查,相對人莊文雄為受
輔助宣告人,故請提出其
輔助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輔助人之姓名及
住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