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248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陸興遊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經查債務人陸興遊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於民國96年6月29日廢止登記在案,故
債權人應查報陸興遊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有無向管轄法院聲報
清算人就任事件或清算完結,如有,應列清算人為陸興遊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如無,應以全體董事為陸興遊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清算人或全體董事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承上,如查得債務人陸興遊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非張文玲及蔡玉過,或
債權讓與通知並非送達法定代理人戶籍地址,則應重新送達債權讓與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三、請提出
本件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逾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之債權釋明文件。(查狀附最高法院111年度
台上字第142號判決,原借款債權已作為買賣價金之一部分而不存在,而該買賣價金為本金2,500萬元,逾此部分之請求未附釋明文件可供本院審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