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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3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386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債  務  人  潘恒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378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電信費款項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其中新臺幣(下同)4,113元為門號0000000000之終端設備補貼款,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僅約定上開門號之終端設備補貼款為2,400元。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1日裁定命債權人提出得請求上開門號終端設備補貼款逾2,4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債權人113年7月9日民事陳報狀僅提出其內部帳款明細,而無如專案同意書等釋明文件。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