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4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鄭舜鴻
林美足即吳素芬之繼承人
林美杏即吳素芬之繼承人
一、
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素芬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379,810元,及自民國95年8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素芬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8,264元,及其中新臺幣30,000元部分,自民國95年8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吳素芬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