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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5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5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蔡思羽 



上列聲請人與南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得向債務人請求新臺幣(下同)4,000元(即白蟻防治工程)之依據。(查債權人稱隔壁房屋出現白蟻,是否為債務人施工不良所致尚屬不明,且所購買之房屋亦尚未有上開損害,故請釋明債權人自行支出之白蟻防治工程費用4,000元得向債務人請求賠償之依據為何,如無法釋明,請陳明是否更正請求之聲明)
二、請具狀陳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陳明利息起息日及請求之利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