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674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陳明順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
相對人陳姷羽、陳明順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陳姷羽、陳明順給付借款新臺幣100,000元,經核
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借款約定書,
兩造間約定借款
期間自民國113年4月3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18日止,故
上開借款尚未屆期。
嗣經本院於113年6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得於清償期屆至前向相對人請求給付之依據,聲請人於113年7月1日補正狀仍未提出。是其聲請為無理由,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