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70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潘亞喬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00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95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252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
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84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443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