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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7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7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晶之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美惠
上列
聲請人
與豐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6月13日補正公司變更登記表,
債務人
豐屏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
為「黃雀」,
惟
聲請人民事
聲請狀
記載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劉忠志」,請查明聲請狀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請具狀更正之。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