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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7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7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吳慧秦
上列
聲請人
與
相對人
即
債務人
邱佳霖即邱明文之
繼承
人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
督促程序
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
聲請狀
請求標的及數量欄記載之「附表」。
三、請提出起息日之中華郵政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表,以釋明請求之利率。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