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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7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765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屏東縣里港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張文義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債務人曾希杰、陳玉瑛、莊智隆、陳韋丞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陳報狀所附放款應收利息試算表,計至民國113年6月3日止之債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716,064元(含本金707,800元、利息4,397元及違約金3,867元),故請更正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為113年6月3日,或提出得自113年5月27日起算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