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765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曾希杰、陳玉瑛、莊智隆、陳韋丞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經查,
陳報狀所附放款應收利息試算表,計至民國113年6月3日止之債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716,064元(含本金707,800元、利息4,397元及
違約金3,867元),故請更正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為113年6月3日,或提出得自113年5月27日起算之債權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