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9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900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萬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群 

上列聲請人與蔡鳳儒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6月14日民事聲請支付命令更正狀更正本件債權人為「萬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並無「萬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而依聲請人所記載之統一編號查得公司為「萬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惠請查明是否有誤載聲請人之公司名稱,如有,請具狀更正之;並請一併更正「法定代理人陳嘉群」(原載代理人)。
二、承上,如本件聲請人為「萬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則與狀附債權釋明文件記載「債務人委託本司『萬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代辦申請境外外籍勞工茲產生之費用」尚有未合。請提出聲請人「萬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得向債務人蔡鳳儒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