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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9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945號
債  權  人  介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美連 
債  務  人  張芳蘭即鄒運添之繼承人


            鄒玟璋即鄒運添之繼承人


            鄒佳君即鄒運添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鄒運添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79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鄒運添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