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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0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012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相  對  人 
債務 人  李湘淇即李湘綺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湘淇即李湘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返還因下線辦理退貨退款而溢領之獎金新台幣(下同)179,115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提出請求金額179,115元之計算式,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聲請人,然其逾期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