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017號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周慧芳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返還獎金新台幣(下同)202,004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提出請求金額202,004元之計算式,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聲請人,然其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依
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