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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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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0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051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債務人賴闙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附帳簿查詢結果,結帳日為民國113年4月26日,帳單總額為新台幣(下同)175,857元,包含一般消費6,540元、分期消費161,741元、利息6,376元、違約金1,200元,故請陳明是否更正請求標的及其數量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75,857元,及其中168,281元部分,自113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或提出得請求以175,857元計算利息及起息日為112年11月15日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陳明請求標的及數量中關於違約金之請求,是否仍請求債務人給付。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