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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1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157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洪勝海 
債  務  人  李奇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077,914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115計算之利息,自112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982,705元,及自112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7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00,497元,及自112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4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324,838元,及自112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78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5,850,000元,及自112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48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