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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1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187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蔡宗翰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債務人潘崑漢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以本金新台幣29,753元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及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