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18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耀德  
債  務  人  江進財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277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