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23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劉淼超
債 務 人 張柏棻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8,663元,及自民國102年1月1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9,299元,及自102年3月16日起至102年4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102年4月16日起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