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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2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25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樓、13樓及68號1樓、2樓、2樓之1、7樓、9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施良勳 


債  務  人  王壬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4,258元,及自民國103年5月1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王壬青於民國101年1月31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於民國104年8月31日前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於民國104年9月1日後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最高收取3個月。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124,258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到期。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