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253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5,63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58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9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周辛如於民國(下同)111年10月4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60,000元整,約定期限84期並於民國118年10月4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9.58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㈡
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3年1月4日(最後一次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
聲請人本金共225,630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