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275號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張萬科技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萬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一、請陳明所請求受移轉薪資之期間為何,並提出
第三人陳迎文於該期間內仍受僱張萬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每月薪資數額之釋明文件。二、依本院民國111年12月20日屏院惠民執祥109司執字第35974號
執行命令主旨
所載,移轉之薪資債權為『每月薪資債權全額三分之一(超過新臺幣17,076元部分)』,故請提出第三人陳迎文薪資債權移轉予聲請人之計算式。三、請提出相對人張萬科技有限公司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聲請人已於113年6月26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