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297號
代 理 人 許玉佳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88,957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8日起至113年4月14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41計算之利息,另自11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54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654,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08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