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307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賴頤萱
債 務 人 潘清水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4,217元,及其中新臺幣29,821元部分,自民國95年4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