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349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9,727元,及自民國96年10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96年11月2日起至民國97年5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
違約金,及自民國97年5月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42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