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354號
代 理 人 徐良一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7,102元,及其中158,957元部分,自民國100年6月2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9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
違約金300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計付違約金500元,
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