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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3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35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徐良一 
債  務  人  張孟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5,739元,及其中新臺幣61,724元部分,自民國102年6月2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9.99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逾期第1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300元,第2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400元,第3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