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368號
樓 、13樓及68號1、2樓、2樓之1、7樓、9樓
代 理 人 蕭建昌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8,781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4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600元,
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玲惠前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經網路向
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4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338,781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2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㈡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