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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3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37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陳炫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8,863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4.41計算之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陳炫榥並未依約還款,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且經聲請人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