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513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安托即WIJIANTO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承上,如係請求返還借款,請提出消費借貸契約有約定返還期限或已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相對人返還借款之債權釋明文件,或更正請求標的及數量為「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一個月後,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64,518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滿一個月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併提出得請求相對人返還借款新台幣464,518之債權釋明文件。(依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472號裁定,
聲請狀所附票面金額新台幣64,518元
本票為無效票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