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519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鄭宇洋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鄭宇洋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
經查,
聲請狀所提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登記聯單,其發生時間、地點及第一當事人均模糊不清,故請提出
第三人林真瑜與相對人於民國112年3月3日14時18分發生交通事故之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或相對人於
上開交通事故有過失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