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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5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522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黃宏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45,49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5522號
編號
現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週年利率
期間及週年利率
1
445,491元
自民國113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
4.04
⑴逾期在3個月以內者,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週年利率百分0.404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3年4月6日起至民國113年5月5日止,以12,014元按週年利率百分0.404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3年5月6日起至民國113年6月5日止,以24,069元按週年利率百分0.404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3年6月6日起至民國113年7月5日止,以36,164元按週年利率百分0.404計算之違約金
⑵以現欠本金445,491元,自民國113年7月6日起至民國113年10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0.404計算之違約金
⑶以現欠本金445,491元,自民國113年10月6日起至民國114年1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0.808計算之違約金
⑷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