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522號
代 理 人 王儷蓉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45,49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55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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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⑴逾期在3個月以內者,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 按週年利率百分0.404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113年4月6日起至民國113年5月5日止,以12,014元按週年利率百分0.404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自民國113年5月6日起至民國113年6月5日止,以24,069元按週年利率百分0.404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自民國113年6月6日起至民國113年7月5日止,以36,164元按週年利率百分0.404計算之違約金 |
| | | | ⑵以現欠本金445,491元,自民國113年7月6日起至民國113年10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0.404計算之違約金 ⑶以現欠本金445,491元,自民國113年10月6日起至民國114年1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0.808計算之違約金 ⑷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