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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5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52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吳亦顓 

                        軍第七聯隊第七修護補給大隊飛機支援中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64,252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2日起至113年4月11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另自113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99計算之利息,逾期第1期收取新臺幣400元,第2期收取新臺幣500元,第3期計收取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