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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6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61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林欽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831元,及自民國99年1月1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在案,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林欽源前於民國93年10月6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申請書,向聲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0000元整,借款利息於每月20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自99年1月15日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18.25%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5%計算利息,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