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62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葉紹明
債 務 人 鄭凰雀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1,074元,及自民國95年9月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9,679元,及自95年9月28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5計算之利息,另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2,718元,及自95年9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88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7,484元,及自95年9月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52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3,234元,及自95年9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2,716元,及自95年4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八、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九、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