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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6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64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林芃妡即林秝伊即林姿妘兼林振豐之繼承



            林秀花兼林振豐之繼承人



            林昱橙即林振豐之繼承人



            林韋璁即林振豐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林昱橙、林韋璁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振豐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芃妡即林秝伊即林姿妘、林秀花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0,39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林昱橙、林韋璁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振豐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芃妡即林秝伊即林姿妘、林秀花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秀花、林昱橙、林韋璁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振豐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芃妡即林姿妘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80,395元。
  ㈡債務人林芃妡即林秝伊即林姿妘邀同案外人林振豐、債務人林秀花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80,395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㈢林振豐於民國104年11月20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林秀花、林芃妡即林秝伊即林姿妘、林昱橙、林韋璁並未聲請拋棄繼承限定繼承,故林秀花、林芃妡即林秝伊即林姿妘、林昱橙、林韋璁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林振豐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對林芃妡即林姿妘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㈣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違約金,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繳款,經催討未果,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64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0395元
林芃妡即林秝伊即林姿妘兼林振豐之繼承人、林秀花兼林振豐之繼承人、林昱橙即林振豐之繼承人、林韋璁即林振豐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3月26日
週年利率百分之2.65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0395元
林芃妡即林秝伊即林姿妘兼林振豐之繼承人、林秀花兼林振豐之繼承人、林昱橙即林振豐之繼承人、林韋璁即林振豐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3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