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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6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68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林靜如 
債  務  人  張國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4,892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貸款款項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4,892元及其利息。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並未釋明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以本金134,892元計算之利息。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5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其已於同年月8日收受上開裁定,然逾期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債權人113年7月11日陳報狀附卷可稽。是債權人並未釋明得對債務人請求以本金134,892元計算之利息,依前揭規定,債權人請求利息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