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74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金大傑
債 務 人 高家慶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274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
暨每期計收新臺幣300元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