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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743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743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陳慧玉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卓鳳月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卓鳳月之 監護人秦曉芸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 經查, 本件債務人為卓鳳月, 非秦曉芸,故請更正 當事人欄位為:債務人卓鳳月, 法定代理人秦曉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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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